時間:2012年4月10日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關鍵詞:新能源 能源管理 節(jié)能減排

  從我國的國情和機構設置上,只有獨立的能源管理機構才能推動綜合性的能源立法。能源法還沒有列入立法計劃,現(xiàn)在還處在研究起草階段。今年出臺的可能性不大。近年來,能源市場化改革似乎走進了“死胡同”,而能源領域的立法仍顯滯后,有能源“憲法”之稱的《能源法》遲遲不能問世。中國能源報記者專訪了曾被聘為 “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常駐專家、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副會長兼學術委員會主任吳鐘瑚?! ≈袊茉磮螅簱?jù)說煤炭法、電力法的修訂已經(jīng)結束,但是一直不能出臺,是因為能源法沒出臺。是這樣嗎   吳鐘瑚:從理論上說,應該母法在先,母法出來后,再依母法修改子法。但電力法和煤炭法不出臺,不全是等待能源法出臺的問題,有一些市場的問題定位不了,在法律層面沒有定性。比如電力法,現(xiàn)在電力體制改革停滯不前,法律怎么能夠規(guī)定地很清楚呢   我國和國外體制不同,國外是先立法后改革,我國正好相反,基本上是亂而后治。問題很嚴重了,不得不管了,才立法。但是,如果成勢后就很難治理了。我國的部門法,或者是專業(yè)法,基本遵行先行設立政府的行政管理機構,然后再由這些機構提出立法訴求,政府部門受托擬定法律草案??梢允剐姓芾頇C構在法律中地位和功能得到充分的體現(xiàn)。在立法時難免帶有部門的利益?! ‖F(xiàn)在的問題是,今后能源管理部門是誰,是國家發(fā)改委嗎 還是新的什么機構 它不是靠法律定的,要等換屆后政府產(chǎn)生。現(xiàn)在能源領域的法律執(zhí)行主體都不明確,立法的進程被拖慢了。這是很現(xiàn)實的問題。某種程度上說,從我國的國情和機構設置上,只有獨立的能源管理機構才能推動綜合性的能源立法。這是被歷史證明了的?! ∩鲜兰o80年代,我們就開始研究能源立法了。當時有能源委,但是沒2年,能源委被撤銷了。因為能源委既不管人也不管錢,只有協(xié)調(diào)權,結果被應該管理的實權部門給頂垮了。后來又有了能源部,還是老問題,勉強維持了5年?,F(xiàn)在30年過去了,能源法還是沒有最終結局?! ≈袊茉磮螅含F(xiàn)在大家又開始討論設立能源部的問題。您認為能源部成立的時機成熟了嗎   吳鐘瑚:為實施能源發(fā)展戰(zhàn)略,構建穩(wěn)定、經(jīng)濟、安全和清潔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現(xiàn)代能源產(chǎn)業(yè)體系,加強能源管理,整合能源管理的政府功能,成立責權一致,統(tǒng)一高效的能源管理機構,業(yè)界內(nèi)外基本形成了共識?! ∷詮目陀^需要看,組建國家能源局時就基本成熟了,當時熱議成立能源部,但最終還是沒成立起來。因此從體制和機制重大變革角度觀察,要說不成熟也不成熟。因為能源部的成立牽扯到部門間行政權力和功能的整合和重新配置,需要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做后盾?!笆濉?,改革和發(fā)展進入了新的機遇期和關鍵時期,因勢利導成立能源部是一個有利時機。  中國能源報:除了主管部門這個因素,能源法一直出不來的原因是什么   吳鐘瑚:《能源法》,又稱國家能源法,是定位在能源法律體系中的一部能源基本法,類似于憲法。為什么要設立這么一部法律 它設立的主要是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比如規(guī)劃原則、布局原則、價格機制等等。比如大家很關心的煤、電價格,涉及到價格機制,在能源法中有原則性規(guī)定?! ∈聦嵣?,能源法的立法模式在研究草擬過程中,甚至現(xiàn)在,人們都有不同見解。當初起草時我們也進行過認真研究和論證,最后定位為能源基本法,是能源綜合性的法律形式。不過有人主張把它搞成一部能源法典。更有人主張立一部能源政策法(美國采用的是這種形式),它與能源單行法的關系是并列的,對單行法起補充和政策性立法的作用;能源法典則是把能源各領域的專業(yè)性法編篡起來,日本曾有《能源六法》,采用的就是這種模式,但是在我國并沒有這種立法先例。法典式立法的問題是,每部法律都不是簡單的匯編而是需要做一定的修訂、協(xié)調(diào)和銜接,甚至需要增加新的法律內(nèi)容、條款,耗時較長。我們2006年在國家能源辦開始起草能源法,到2008年形成能源法的報送稿報到國務院法制部門,現(xiàn)在快4年了。據(jù)悉,能源法還沒有列入立法計劃,現(xiàn)在還處在研究起草階段。今年出臺的可能性不大?! ≈袊茉磮螅喊凑漳恼f法,能源法作為母法,其側(cè)重的應該不是操作性。  吳鐘瑚:能源法作為能源的基本法,有很多是一些原則性的條款,比如能源價格要建立市場機制。雖然聽起來可能有些粗略,但實際上它制定了原則,其后的能源領域單行法的制定、修訂就要遵循這個原則。為此,從這種意義上來看能源法的某些條款,相對于它的下位法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這是它所處的層次決定的。如果是政策法的話,那就是更為具體一些,可操作性上必然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