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杜宴林,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用認知科學的實驗方法研究法律問題是近年來的學術亮點,值得學界關注。法理學實驗研究的出現可被歸因于三點原因:其一為對既往法學研究尤其是分析法學研究之局限的理性反思,其二為實驗哲學的智識支撐,其三為認知神經科學、人工智能和互聯(lián)網技術的推動。法理學實驗研究的出現必將為法理學研究帶來積極影響。一方面,法理學實驗研究為法理學的方法論提供了新思路,拓寬了法理學研究的論域,其是將科學哲學、法律科學和法律哲學這三門獨立的學科進行結合的一種嘗試。另一方面,法理學實驗研究有利于科學家型法學家的產生,其為進一步祛除法學精英主義取向、健全法學研究提供了有力的證據。當代中國法理學正致力于復興一種“對法理的共同關注”,法理學實驗研究無疑有利于更新中國法理學研究的觀念。當然,實驗法理學作為新事物,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盡力克服。

關 鍵 詞:法理學實驗研究/實驗哲學/實驗法理學/數據  Experimental Research in Jurisprudence/Experimental Philosophy/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Data

標題注釋: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專項項目“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研究:以公正司法為中心的考察”(17VHJ007),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現實問題研究”(2015MZD042),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項項目“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研究”(18JF210)的階段性成果。

近二十年來,隨著哲學研究的實驗哲學轉向,現代法學研究也隨之產生了用認知科學的實驗方法研究法律問題的嘗試,并取得了相當多的成果。作為一種新興的法學研究動向,法理學實驗研究的理論旨趣在于,用多種實驗方法采集相關數據,探究異于法學專業(yè)人士的直覺判斷或經驗反應,試圖對諸如意圖、因果關系、傷害、責任和同意等法學核心概念以及相應的法理學命題作出重新闡釋,在此基礎上呼吁,法學理論和實踐研究應祛除精英主義取向,走向世俗生活,最終為法學研究回歸自然主義“硬科學”①打下堅實基礎。為了推動對法理學實驗研究方法的理性認知和批判式運用,對其進行系統(tǒng)解讀及理論反思就殊為必要。本文即是這樣一種初步的嘗試。筆者將系統(tǒng)地考察這一方法的興起緣由、核心方法、價值旨趣以及可能影響,以期為學界理性認知這一法學研究的新動向作出貢獻,進而推動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進步。

一、現代法理學的理性反思與法理學實驗研究的興起

(一)現代法理學的理性反思

正如學界所廣泛認識到的,法理學是闡述實在法的原則和法律關系的法律科學,②是關于法律現象最基本、最理論化的分析。③這表明,在一般意義上,法理學是建立在部門法基礎上的坐而論道式的學問,或者說,法理學是進行規(guī)范分析的“純理論”學說,④規(guī)范/價值分析一直是法理學的核心。因此,法理學自然也就容易與人類的真實生活失去聯(lián)系,尤其是隨著傳統(tǒng)分析法學日益向抽象化、技術化的形態(tài)發(fā)展,這種日益遠離人們現實生活的法學顯然不能準確反映法律的真實運行狀況。到二十世紀中葉,這種規(guī)范/價值分析方法逐漸被法社會學和現實主義法學的研究方法所取代,然而,法社會學和現實主義法學在對法律的社會影響進行研究時,既缺乏實驗方法,也沒有遵循實驗技術科學的研究方法,故仍然難以擺脫“純理論”研究的局限。這種研究取向既缺乏可控的實驗和自然實驗方法,又缺乏理論假說的客觀可檢驗性,美國學者波斯納將之視為法理學研究的重要缺陷。⑤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實證主義作為第一大學派顯然有其優(yōu)越性,即經驗調查勝于形而上學(白紙黑字),科學性優(yōu)于知識性。⑥相對于用經驗調查解決法律實證主義的問題,實驗法理學無疑既是對法律實證主義的繼承和發(fā)展,又是對法學研究范式的探索,其旨在用實驗方式驗證法理學乃至法學的問題,以期增強法理學的科學性,使之成為一門科學。

這表明,法理學成為科學的一個可能途徑就是從思辨法理學走向實驗法理學(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相應地,法理學者也必須從“扶手椅上”站起來,不再坐而論道,而要深入生活實踐,直接掌握第一手資料并進行研究。實驗哲學要求哲學家擺脫純粹的思辨,走進生活,而由于實驗哲學是實驗法理學的思想淵源,所以,實驗法理學對法理學者提出了同樣的要求,唯此,才是法理學科學化的滄桑正道。這一思想至少可被追溯至霍姆斯大法官,早在1895年,他就主張,“理想的法律制度應該從科學中提取假設和立法依據”。他甚至認為,至少物理學的技術有可能解決法律的最基本問題,“未來的法學家應當是統(tǒng)計學家”。同時,他還提出了“對科學的終極依賴”的理想,因為科學最終要盡可能地確定不同社會目標的相對價值。⑦實驗經濟學家弗里德曼則進一步斷言,“一門學科在其先驅發(fā)展出處理相關變量的技術時就會走向實驗化”。⑧法學概不例外,在現代法理學研究者的工具箱里,如果只有“那幾把刷子”,則顯然是不夠的,故而需要擴展傳統(tǒng)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如果說規(guī)范/價值分析的“刷子”相當于法教義學研究方法的話,那么,近年來興起的社科法學思潮無疑可被視作一種“增加一把刷子”的努力。實驗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探究事物之間因果聯(lián)系之確定性的科學方法,正是我們需要掌握的新工具、“新刷子”。它旨在通過直覺調查實驗和自然實驗來直接掌握第一手資料,研究普通大眾對法律問題的反應,而非像傳統(tǒng)法理學那樣建立在法學專家的直覺之上,這可以提高法學研究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另外,實驗研究方法能夠立足于人工智能和互聯(lián)網時代背景下的法律變革,更好地回應人工智能、大數據對法理學發(fā)展提出的新挑戰(zhàn)。學界近年來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這意味著,法理學的科學化是時代發(fā)展的應有之義,法理學有必要進行實驗研究的轉向。

(二)法理學實驗研究的興起

法理學實驗研究的興起離不開相應的智識支撐,這種智識支撐既來源于實驗哲學的興起,又得益于認知神經科學、人工智能和互聯(lián)網技術的發(fā)展。

首先,實驗哲學為法理學實驗研究提供了智識支撐。如前所述,傳統(tǒng)分析哲學是一種“扶手椅上”的學問,哲學家習慣于坐在“扶手椅上”,從自我直覺和未經考驗的假設中推斷信仰、人性的本質以及人類的動機。然而,這樣的推理和論證方法是形而上的,故而存在著方法論上的重大局限性:對一切智識問題,均依賴于先驗的、紙上談兵式的方法予以解決,缺乏適當的經驗證成(包括闡釋性證成),并在事實上面臨“認識論破產”的威脅,即無法真實而有力地解釋相關社會現象。因此,實驗哲學(簡稱為X-phi)應運而生。喬納森·M.溫伯格、肖恩·尼科爾斯和斯蒂芬·P.斯蒂克等人主張,一切哲學研究都應當被建立在實驗研究的基礎之上,用真實的實驗來檢驗那些憑直覺產生的主張。相反,傳統(tǒng)哲學家通過自己的認知直覺進行思辨,他們依賴認知直覺獲得知識,進而得到規(guī)范性結論。⑨這種研究方法是存在問題的,因為一切知識、判斷和規(guī)范性結論都首先來源于那些借用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⑩而得到的自然化知識,確切地說,就是大眾化的直覺知識。哲學研究當然也不例外,所以,哲學家應當使用實驗方法來研究、闡明哲學問題。簡言之,“數據無理論為空,理論無數據則盲”。(11)

自此以后,實驗哲學逐漸得到發(fā)展,并不斷促使哲學研究進行一種試圖用實驗方法來闡明哲學問題的新轉向。實驗哲學的所有工作均“致力于使用受控的和系統(tǒng)的實驗來探索人們的直覺和概念用法,并檢驗這些實驗的結果是如何影響傳統(tǒng)哲學辯論的”。(12)在此基礎上,實驗哲學著力解決如下幾個耳熟能詳的問題:第一,為什么人們的道德判斷似乎會影響他們對看似非道德問題的直覺?第二,人們到底是認為道德問題在根本上有客觀的答案,還是認為道德具有相對性?第三,人們相信自由意志嗎?進而,他們認為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相容嗎?第四,人們如何判斷一個個體是否具有意識?(13)當然,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實驗哲學家已經從傳統(tǒng)哲學那種思想實驗的直覺評估式的實證研究,轉向了更為廣闊的考察哲學證據來源的研究。也就是說,實驗哲學雖然仍以直覺調查為重心,但其研究主題日趨多元化,呈現出一片繁榮的景象。在不到二十年的發(fā)展歷程中,實驗哲學運動之所以能如此方興未艾,有其獨特原因。原因在于,實驗哲學標新立異地將大眾的認知直覺納入哲學視野,此舉擊中了傳統(tǒng)分析哲學的軟肋,即哲學家的“扶手椅上”的沉思是檢驗哲學好壞的唯一標準。在此基礎上,實驗哲學為哲學研究的方法庫提供了新工具。事實上,這種在“扶手椅上”沉思的研究方法曾有過輝煌的歷史,然而,隨著復雜多樣的社會變遷,哲學家單憑有限的想象和推理,已經很難把握外部世界的復雜性。尤其是在分析哲學日漸向細節(jié)化、技術化方向發(fā)展的今天,傳統(tǒng)哲學對現實生活的遠離已嚴重影響了哲學的生存與發(fā)展。實驗哲學的產生,無疑就是一劑糾偏的解藥,具有深刻的現實說服力和影響力。實驗經濟學、實驗法(理)學的產生和日漸繁榮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其次,法理學實驗研究的興起受到認知神經科學、人工智能和互聯(lián)網技術的影響。近年來,新技術的進步和發(fā)展使人們的認識發(fā)生了重大變化。一方面,以神經成像和測量反應時間為內容的認知神經科學、人工智能等前沿尖端科技得到長足的進步和更新,這已經為持續(xù)改變法學研究方法打開了新的窗口。甚至前沿尖端科技的發(fā)展已經促成了相對穩(wěn)定的法和神經科學(law and neuroscience)亦稱法神經學/神經法學(Neurolaw)的學術研究方向。(14)而且,人工智能也已經在挖掘法律數據以及文本方面得到了廣泛應用。另一方面,廉價且方便的互聯(lián)網參與者招募平臺開始出現。這使個人和企業(yè)能夠很方便地將流程和工作外包給廣泛分布的對象,從而使之在線上執(zhí)行相關實驗調查的任務,這極大地降低了實驗研究的門檻。(15)總之,這些都對法理學實驗研究的興起具有積極的推動意義。

二、法理學實驗研究的理論旨趣和演進脈絡

自霍布斯的“推理即計算”、(16)萊布尼茨的法律可知和理性論(17)產生以來,科學性一直為法律所追求,并產生了以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為代表性成果的創(chuàng)制法典之立法實踐。但嚴格說來,科學家與法學家在工作上的區(qū)別是顯著的,科學家主要從事收集、分析、表述和解釋實驗數據的工作,這是一種基于數理邏輯展開的科學工作。而法學家則主要分析法律的規(guī)范/價值,這是一種對意義進行闡釋的科學工作。本文所涉及的實驗法理學無疑屬于前者,即力求把法理學變成一門基于實驗科學數據而進行研究的學問。(18)事實上,這也體現了霍姆斯等一些著名法理學家之吁求的本意和初衷:讓法理學成為科學。(19)實驗法理學的核心理論旨趣在于,破除當代分析法哲學對概念分析的迷信,證明分析法哲學在認識論上已經破產。法理學應該轉而嘗試超越對概念和專家直覺的分析,追尋一種基于大眾直覺而進行分析的“自然主義”法理學。當然,這里的“自然主義”是“一種關于我們應該如何對待哲學探究的方法論教義”。(20)根據方法論上的自然主義,傳統(tǒng)的哲學問題被認為是不能通過哲學家的先驗的、紙上談兵式的方法來解決的,相反,需要對其嵌入(或代之以)適當的經驗理論。經由概念分析無法找尋法律的本質和真理,這是基于對兩種概念分析的形式進行考察之后所得出的結果:一種是“不適度”的概念分析,奎因的見解很好地論證了此種概念分析的缺陷;(21)另外一種形式的概念分析則試圖將法理學演化為“蓋洛普民意測驗變種的平庸的描述性社會學”和“美化的詞典學”。(22)事實上,這也是萊特等法理學家超越分析法學并轉向適度概念分析和大眾直覺分析的表現。正是在此意義上,萊特批評了以哈特為代表的牛津分析法學派的不足:他們對法律的概念以及其他相關概念的直覺,很大程度上來源于牛津哲學家們的空談,而不是來自“普通人”的想法。(23)也就是說,法理學亟需實驗哲學知識的滲入和驗證,以保證相關的法律研究工作來源于正確的信息。這些信息實際上是那些生活在法律之下的“普通人”所持有的,具體體現為他們使用法律的概念以及其他相關概念去理解他們自身和所處的社會。(24)

最早發(fā)明實驗法理學術語的是現實主義法學家杰羅姆·弗蘭克,他認為,現實主義法理學是一個不幸的標簽,因為“現實主義”有太多的內涵。鑒于現實主義法學與實驗經濟學的基本實驗原理具有一致性,他建議將現實主義法理學(Reallstic Jurisprudence)重新命名為“實驗法理學”(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將在這個領域進行研究的人稱為實驗主義者。(25)不僅如此,他還主張將心理學應用到法學中,強調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法學研究。這正是法律現實主義的主要理論優(yōu)長,即善于吸納其他領域的研究方法,從而為自身發(fā)展帶來無盡的生命力。(26)

當然,對早期實驗法理學研究作出突出貢獻的是耶魯大學法學院的弗雷德里克·K.貝特爾教授。他承襲了法律現實主義的脈絡,認為法律規(guī)則能夠反映社會的真實情況,而非只是紙上之法,法理學研究應該借鑒其他研究人類社會行為的學科和知識。在這個意義上,貝特爾可被稱為一個現實主義法學家。不僅如此,貝特爾還試圖進一步建立一種科學的實驗法理學,使法理學擺脫對價值的依賴,并通過對詳細的事實或者與社會現象相關的法律數據進行觀察和分析,最終建立起能夠檢驗現代法律概念和直覺假設的法律科學。貝特爾認為,實驗法理學是一門法律科學,其核心在于,嚴格運用科學方法來研究立法現象、法律對社會的影響以及在實現法律目的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27)貝特爾在其專著《實驗法學作為社會科學新分支的潛力》中分兩部分闡釋了實驗法理學的思想:第一部分是對實驗法理學的闡述,認為應當運用自然科學的實驗方法對立法和執(zhí)法問題進行研究,進而助益于實現立法目的;第二部分主要是一份關于內布拉斯加州“壞賬支票”調查法令的實施情況的研究報告,由此說明對實驗法理學方法的運用。(28)

此外,貝特爾還在該書中對實驗法理學的主要任務和應用步驟進行了詳細闡述。他認為,實驗法理學應至少解答如下三個法律問題:它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之所以產生它的各種要求?它是否符合立法者制定法案的明確目的?它如何反映人民的需要?(29)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實驗方法加以解決。為此,貝特爾進一步列明了實驗法理學的八個應用步驟:

1.應該研究法律所試圖規(guī)制的現象的性質。尤其是,應該仔細地分門別類和審查具體法律所針對的社會問題。

2.應該準確表述用于規(guī)制這種現象或旨在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規(guī)則或其他方法。

3.應該觀察和衡量采用這種規(guī)則對社會的影響。

4.而后,應該建立一個假設,以期解釋這種反應的原因。

5.當這種描述被擴大適用于其他類似情況時,則可被視為一種學理性法律(jural law),此學理性法律將描述或預測在對類似問題適用類似規(guī)制性法律時所發(fā)生的結果。

6.若分析表明此法律無效,則可以再提出新的方法,以實現最初所期望之結果。

7.可以頒布擬議的新法律,且這一過程可被重復。

8.一系列此類新法律的采用以及對采用結果的研究,可能會給法律頒布背后的根本目標之有用性帶來重要啟示,從而可能影響到對這一目標的改變或放棄,或者長遠來看,甚至會導致對我們目前的社會和政治倫理之標準的修訂。(30)

如此看來,在貝特爾的學術構想中,實驗法理學被認為有助于國家和政府解決社會中的復雜法律問題,因此,實驗法理學在某種意義上可被視為法社會學發(fā)展的結果。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學界越來越明確地認識到,實驗研究方法應當被運用于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研究中。(31)在法律領域,實驗研究方法被廣泛認可,法律學者越來越多地運用該方法,特別是利用假設場景來進行關于法律推理和行為直覺的測試。(32)尤其是近十余年來,隨著認知科學的發(fā)展,實驗法理學作為一種“最新自然科學的法學”(33)日益成熟和完善。

實驗法理學作為當下的學術亮點,產生了強勁的學術號召力和傳播力。2017年10月,在耶魯大學法學院舉辦的研討會上,實驗哲學的集大成者約書亞·諾布探討了實驗法理學的應用問題,即如何將實驗法理學應用于各種法律主題之中,包括同意、因果關系、訴訟時效、道歉和刑事處罰等。(34)2018年6月,德國波鴻魯爾大學的法律、行為與認知中心舉辦了首屆關于法理學實驗的會議,探討了法理學的自然主義方法、法理學中的哲學直覺與判斷實驗、法理學和法哲學的道德認知心理學研究、法理學實驗博弈論等問題。(35)實驗法理學的一些新興項目已經逐漸得到展開,例如,巴西學者伊瓦爾·漢尼卡寧(Ivar Hannikainen)旨在探究現有的實驗法理學研究結果是否適用于不同的文化、語言和司法管轄區(qū)。(36)當然,從實驗法理學的研究中也能夠捕捉到法律現實主義的影子,這是因為,實驗法理學同樣注重從外部視角來研究那些影響法律理論、法律判決與決策的因素。

縱觀實驗法理學的演進脈絡,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實驗法理學正在從貝特爾的1.0版發(fā)展到諾布的2.0版,對其未來的繁榮發(fā)展,完全可期。(37)

三、法理學實驗研究的問題域及主要方法

如前所述,法理學實驗研究旨在借鑒實驗方法推動法理學問題的研究,確切地說,這種研究是一種將科學哲學、法律科學和法律哲學這三門獨立學科結合起來進行研究的嘗試。(38)由此,它匯聚了一般法理學中的問題意識和理論框架兩大關鍵要素。當下的法理學實驗研究集中關注心理學和認知科學等領域的各種實驗方法,其目的在于,以經驗數據的方式檢驗法理學理論,解答并提出新的法理學問題。此處需要澄清的是,法理學實驗是一種研究法理學的新方法,而實驗法理學則是一種新的法學流派,在實驗法理學研究中,學者主要采用法理學實驗的方法。這里的“實驗”不是“思想實驗”(thought experiment),而是自然科學意義上的實驗。在傳統(tǒng)法理學領域中,有一些著名而經典的思想實驗,例如,富勒虛構的洞穴奇案、電車難題、羅爾斯的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tài)等。這些思想實驗主要通過大腦中的虛構的場景來幫助法學家進行反思性的分析論證。從一般的意義上講,思想實驗是通過在思想或心智中建立一個想象的特定實驗場景,(39)使我們有機會用直覺和想象力這種思想的心眼(mind's eye)去感受肉眼看不到的世界,(40)從而揭示心靈運作的過程。(41)可見,思想實驗如同自然科學實驗一樣,也能夠“提供關于世界的證據”。(42)但是,思想實驗中的法學想象力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法學家的直覺(非大眾直覺),這種直覺主要表現為“我認為”,而非“我發(fā)現”。換言之,傳統(tǒng)法理學中的思想實驗缺乏實證和經驗要素,不能被視為嚴格意義上的法理學實驗,只能被作為實驗法理學的“實驗材料”,即通過提供場景誘發(fā)直覺行為,進而對這種行為進行調查統(tǒng)計。真正意義上的實驗法理學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去調查和統(tǒng)計大眾關于某個法律現象或理論的直覺,因此,實驗法理學與作為其思想淵源的實驗哲學一樣,大致包括兩個問題,即統(tǒng)計方法問題和直覺考察問題。(43)而通常意義上的法理學實驗方法主要包括基于問卷的法律直覺考察方法、法律行為實驗方法和數字實驗方法等。(44)不必說,相對于“扶手椅上”的沉思而言,對這些方法的應用更有利于獲得可靠的真知。

(一)基于問卷的法律直覺考察方法

長久以來,在啟蒙運動時期的理性主義的影響下,現代法學理性主義話語體系儼然排斥直覺、情感等因素,這些因素在法律推理中無處被安放。近二十年來,實驗哲學、認知神經科學和關于法律與情感的研究越來越表明,法律理性和法律情感之間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事實上,直覺、情感等因素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45)關于直覺、情感之法律作用的研究愈來愈激起學界的興趣。盡管現實主義法學已經對此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但是,依據實驗哲學的理論旨趣,運用問卷調查和數據統(tǒng)計分析方法而展開的法律直覺研究無疑成為法學界新興的關注點,這種研究呈現出一種“令人興奮的新的研究風格”。(46)

基于問卷的法律直覺考察方法破解了傳統(tǒng)道義論法學和功利主義法學所信奉的直覺,使法理學研究不再進行以思辨為主的概念分析,擺脫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思辨困境,(47)轉而調查并分析普通民眾以及法學專家對法理學問題的法律直覺,通過數據和經驗事實進行論證,從而貼近現實生活,為法理學問題的新解打開了另一扇門。伊瓦爾·漢尼卡寧與拉夫·多納爾森(Ra Donelson)是較早將實驗技術應用于法理學問題研究的學者。他們通過調查普通民眾和法律專家對法律制度的直覺,來評估朗·富勒的自然法理論即法律的內在道德問題。他們得出的結論是:根據實驗數據,無論是以普通民眾的視角看,還是以法學專家的視角看,富勒所謂的法律的內在道德理論都值得懷疑。(48)

事實上,司法文明史上很多著名案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均能被視為實驗法理學研究進路所作出的貢獻。例如,著名的種族隔離案即布里格斯訴艾略特案之所以引起關注,其原因在于,兩位心理學家進行了“娃娃實驗研究”,(49)這為法院通過判決來廢除種族隔離制度提供了堅實的后盾。無獨有偶,還有學者運用實驗哲學中最著名的直覺實驗即諾布效應,(50)證明了法外因素的副作用效應對裁判的影響。(51)

在我國,基于問卷的法律直覺考察方法主要被應用于對法官行為或裁判方法的研究中。例如,有學者在關于影響法官決策因素的研究中進行了問卷調查,對當下中國法官進行“狐貍型”和“刺猬型”的生動形象分類,得出了令人印象深刻的結論。(52)也有學者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去了解認知流暢度對司法裁判的影響,最終發(fā)現,高的認知流暢度會帶來較輕的判決,低的認知流暢度會帶來較重的判決。(53)人們的普遍認知是,法官是“理性的行動者”,能夠擺脫偏見和情感的影響,從而在法律和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裁判。(54)但實際上,在將與司法行為相關的隱認知(如偏見、情感和同理心等)因素納入司法研究中之后,研究結果常常會顛覆人們的普遍認知。

這表明,基于問卷的法律直覺考察方法為法學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帶來了切實的新氣象,甚至成為不少實證研究者們自覺遵循的方法論。無論如何,必須承認,人們在生活中確實存在大量依賴直覺的情況。(55)但也正如學者所言,受制于多方的個人體驗,受試者在進行直覺考察時很容易產生直覺上的“分歧”,甚至有學者從原則和操作層面論述了直覺調查所具有的不可驗證性。(56)正因如此,法理學實驗研究進一步探索了法律行為實驗方法和數字實驗方法,以彌補基于問卷的法律直覺考察方法的局限。

(二)法律行為實驗方法

法律行為實驗方法是實驗法理學最新的實驗方法之一,包括面部表情編碼、眼球追蹤、神經影像學等方法。這些方法提升了實驗法理學的實驗技術和研究策略。例如,神經影像學領域的核磁共振成像技術(fMRI)能檢測人的欺騙、說謊、偏見、疼痛等狀態(tài),甚至能檢測人的“犯罪傾向”,從而實現對“思維的閱讀”??梢?,法律行為實驗方法和基于問卷的法律直覺考察方法一樣,在本質上也屬于對神經認知科學的運用。但是,這兩種方法所預設的理論前提不同?;趩柧淼姆芍庇X考察方法立足于問卷調研,其核心前提是認為法律直覺可以被認知。而法律行為實驗方法是更純粹的自然實驗方法中的“機”實驗(通常是在腦科學實驗室進行的腦電實驗)方法,其核心前提是認為法律行為是人類大腦思維的產物,且人腦思維可被“觀測”,由此,對與社會行為相關的心理和神經進行分析才成為可能。事實上,近年來,西方的法學研究表明,這種認知科學在理論方面有效解釋了心理機制對公平、正義等基本概念的影響,描述了自動守規(guī)等社會行為的發(fā)生機理,展示了認知偏見對法律思維的影響,以及冤假錯案在認知層面產生的原因。此外,這種認知科學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行為實驗方法,例如控制實驗、核磁共振成像、電位測謊技術、群體行為模擬等方法。這些方法有利于理解法律行為的心理基礎(如神經過程、司法判斷),有利于發(fā)展長程制度效果評估,(57)有利于完善法學研究的數據/經驗主義的旨趣和向度。(58)也許正基于此,2013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伯特·席斷言,神經科學與人類大腦密切相關,神經科學應當成為未來整個社會科學領域的核心,它一定會改變我們對人類本性的認識。(59)

(三)數字實驗方法

在一般意義上,前述法律行為實驗方法主要依靠對計算機的使用,可被定性為“虛擬實驗”方法。而數字實驗方法主要是通過統(tǒng)計學習、可視化技術、法律編碼化實驗、數據以及文本挖掘等方式,從數據中提取有意義的信息。這種方法體現出數字模型和實驗的交叉特征,這也為法理學實驗研究從計算機實驗向語料庫分析(60)的拓展提供了堅實基礎。例如,有學者通過分析計算語言后認為,人權確實是全球性的語言。(61)還有學者對收集了美國最高法院從1792年到2008年裁判的所有案件的數據庫進行了虛詞頻率測量,進而定量分析了最高法院法官的書寫風格,由此發(fā)現,同一時期的法官的寫作風格大致相同,但隨著書記員的法庭地位的提升,各個法官的寫作風格開始不一致。(62)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fā)展,法律文本信息自動語義分析和機器學習等技術已然成為數字實驗的新方法。(63)數字實驗方法還包括司法判決的自然語義分析、(64)法律編碼化實驗(算法實驗)、(65)法律與情感的實驗分析、(66)法律話語分析(如對憲法中的意識形態(tài)和黨派結構的分析)(67)等。這些數字實驗方法被日漸廣泛地運用于法學研究的各領域中,并得出了一些具有重大意義或者令人訝異的實驗結論,由此豐富了法學研究的認知模式和思維方式。

綜上,通過運用上述三種常見的法理學實驗研究方法,現代法學更高效地解決了實驗法理學的兩個問題,即關于統(tǒng)計方法和直覺考察的問題,使法理學實驗研究逐步走向繁榮。這種法理學實驗研究在當代中國法學界也逐步呈現出令人欣喜的跡象。

四、法理學實驗研究與當代中國法理學

如同實驗哲學的興起頗受爭議一樣,法理學實驗研究的興起過程也始終伴隨著爭議,甚至呈現出二元對立的局面。(68)盡管如此,法理學實驗研究借鑒社會科學、認知神經科學、人工智能科學等方法來研究法理學問題,它將實驗數據應用于法學研究,為法學研究方法提供了新思路,拓寬了法學方法論的研究領域,有利于科學家型法學家的產生。此外,法理學實驗研究關注常識甚或被邊緣化的知識,其理論旨趣在于,恢復常識甚或邊緣化的知識成為正義之理據的能力,這必將有效地引領法理學研究朝著大眾化、生活化、全面化的方向發(fā)展。當代中國法理學正處于解構宏大敘事的“后理論”時代,(69)故而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法理”在新的時代將何去何從這一問題,需要復興一種“對法理的共同關注”,而法理學實驗研究拓展了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無疑有利于確立實驗法理學的中國面向。也就是說,“對法理的共同關注”有必要以對認識論的共同關注為前提之一,法理學的更新必須要基于認識論的更新。法理學實驗研究正在為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帶來新的亮點和啟迪,將帶來中國法理學的觀念更新,學者們應當大力關注法理學實驗研究。

首先,法理學實驗研究推進了法律的科學化。眾所周知,法律的科學化是現代法律的基本要求。但正如考夫曼指出的那樣,法律能否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更根本地取決于法學研究方法能否能滿足科學的要求。(70)法學研究方法對自然科學意義上的實驗方法的吸收,無疑加強了法律科學化的趨勢。一方面,法理學實驗研究強調數據統(tǒng)計分析和經驗分析的重要意義,這極大地消解了現代分析法學的概念分析、邏輯分析、語言分析等方法的意義,由此避免了通過分析概念和訴諸直覺來確定概念外延的論爭困境。(71)另一方面,法理學實驗研究拉近了法理學研究與現實世界的距離,有利于法理學理論接受經驗的檢驗,通過經驗去驗證既有問題(72)并發(fā)現新問題,(73)從而有利于保持法學的開放性和內在活力。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傳統(tǒng)的概念分析法理學研究將完全被實驗方法取代。事實上,實驗方法只是被添加進法學家的工具箱里的另一種工具而已,即它是一種認知科學范疇的工具。這種工具的進步意義主要體現為,它能夠在心理認知層面增強對某個基礎概念的解釋深度,有時也能夠通過對實驗所得數據的考察而增強解釋的精確度。(7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盡管隨著法理學實驗研究的不斷發(fā)展,現代法學科學化的趨勢愈來愈明顯,但正如國際實驗法學家托馬斯·A.考恩所言,法律仍然堅持了其對道德和情感價值的傳統(tǒng)偏好。(75)這意味著,“法律科學化”中的“科學”絕非傳統(tǒng)的物理科學,相反,其必須考慮道德和情感價值的存在方式。如果我們接受這種一成不變的通行觀點,即唯一值得稱道的科學是物理科學,那么,一門實驗型的法律科學便不可能存在。(76)法律的科學化必然需要符合高度個性化的法律價值觀,法律在吸收科學的研究方法的同時不得犧牲構成正義最核心內容的道德和情感價值要素。(77)這對邁向現代化、科學化的中國法學和法理學而言,(78)具有警示和啟迪的意義。

中國法學長期以來受到近代“德先生”“賽先生”以及“救亡圖存”等具有強烈現代性的思想的影響,故其從近代伊始就把科學化、現代化確立為自身發(fā)展的核心主題。這便決定了當代中國法學對科學性的追尋始終糾結于中心/邊緣、東方/西方、傳統(tǒng)/現代的二元對立的立場,(79)也導致當代中國法學一度追尋科學的理性化、數學化,卻無視國人的心理、文化和信仰與西方情況的殊異之處。受此影響,中國法學在方法論上“存在著法治的先期熱情和神秘忠誠、價值上的求同證成與理性建構以及功能上的速效意識等缺陷或誤區(qū)”。(80)在此基礎上,當代中國法學儼然是西方法學的變體,法學研究可被視為“扶手椅上”的沉思式學問,傾向于討論抽象的概念或命題,而不面對真實的世界,(81)甚至遠離國人社會生活的實際。由此帶來的結果是,人們越來越關注對概念的定義,而不關注實踐。如同波斯納對美國法理學的批判一樣,(82)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并不具有基于實踐的“主體性”。這種法學研究存在的問題如同當初的“主權的中國和主體性的中國”問題一樣,仍需進一步被反思。(83)實驗法學的興起無疑為此注入了新活力。(84)一方面,正如學界所公認的,在描述世界和歸類事物方面,西方人“更愿意關注因果性”,我們東方人更關注相似性,更傾向于“在相似性的基礎上作出范疇的判斷”。(85)認知科學取決于對相似性進行判斷,因此,認知科學在表征中西方文化差異的同時,也預示著中國式的認知方式必然走向世界前列。相應地,法學研究也應當超越埋頭沉思的狀態(tài),致力于對經驗數據進行收集和分析,以發(fā)展出一種真正基于真實世界、面向中國的法學。(86)另一方面,這種實驗研究對中國而言并不陌生,在某種意義上,它甚至可被作為我們的傳統(tǒng)型知識。早在“五四運動”時期,我國就形成了三種實驗主義潮流,分別為陳獨秀倡導的“賽先生”式的科學實驗主義,胡適倡導的“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的杜威式的哲學實驗主義以及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被作家們(如魯迅等)所實踐的文學實驗主義。(87)我們在這里不過是恢復了這種人文社會科學與認知科學之間的實質聯(lián)系,并將之引入法學,以確立法律和科學之間的實質聯(lián)系。總之,法學和實驗科學結合的時代必將到來。

其次,法理學實驗研究有利于產生審慎的科學家型法學家。在一百多年前,美國著名法學家霍姆斯在《法律之道》中預言:“對理性的法律研究來說,在法律的故紙堆里皓首窮經之人(the blackletter man)或許眼下大行其道,運用統(tǒng)計學之人以及經濟學的行家里手則引領未來。”(88)無獨有偶,法國著名法學家勒內·達維德也曾斷言,“把法律條文本身當作研究對象的學問不是法學,法學真正被稱為一門科學,是因為法律條文背后的東西和一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tǒng)乃至生活方式結合在一起”。(89)哲學家石里克(Schlick)更是早在1967年就預言,未來的哲學家將是從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科學家,因為他們必須擁有進行社會科學研究的材料。(90)在某種意義上,與其說這是對科學家型法學家之產生的斷言,不如說這是對審慎的科學家型法學家之出現的期許和呼吁。這意味著,法學家在法學研究中應當少一點“我斷言”,多一點“我發(fā)現”。法理學實驗研究的興起無疑為此打開了方便之門,中國法學概不例外。一方面,在新興科技的助力下,特別是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qū)塊鏈、基因科學、納米科技等技術的推動下,法學“不是一門難以精確的科學”(91)言將成為可能。社會必然會產生與新興技術相關的法律新問題、新現象,這需要法學和法理學予以面對和闡釋。另一方面,只有這種將法學與科學結合的實驗法學的不斷發(fā)展,才能填平法律表述與現實之間的溝壑,法理學才能成功超越形而上學,進而直面現實生活。由此,法律表述中的能指與所指之間的慣常聯(lián)系受到挑戰(zhàn),取而代之的是不同語境下具有多種可能性的現實,與此同時,有著濃重相對性的“視角主義”(perspectivism)也自然進入了法學領域。(92)相應地,所有法學家獲得的認知都是以觀察和分析經驗為基礎的,而不是(至少不僅僅是)以思辨性的知識為基礎。這意味著,這種實驗主義很難脫離于其所處的歷史語境,由此便于將后現代法學的“語境論”和實踐理性勾連起來。(93)

這一點對當代中國法學同樣具有意義。盡管有識之士多年以來一直主張法學研究應當被進一步科學化、現代化,而且科學化與現代化的努力在客觀上也的確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遺憾的是,我們對法律中的科學技術與科學精神以及法律實證科學的關注程度遠遠不夠。這具體體現為:法學研究對新世紀以來日趨發(fā)展的認知實驗科學的關注程度不夠,由此導致經驗性科學研究在法學研究中相對缺失。這使得許多法律問題始終只能停留在沒有結果的思辨論證或原則爭論之中,很容易將社會中的政治問題和法律問題道德化,而這將導致理論與實踐脫節(jié),永遠無法推進對法律的了解,更無法解決實際問題。(94)唯一的破解之道在于,認真對待法律中的科學精神。對此,波斯納指出,如果我們有足夠的知識,許多道德上的兩難情況就會消失,道理很簡單,當人們缺乏可以客觀復制的知識時,他們就會退守,轉而依賴于心理上的直覺和個人的經驗,因此,在人們并不了解事實情況時,道德辯論會進行得最激烈,而這種辯論由于缺乏對事實的了解而欠缺科學精神,并不能為理解法律提供實質性幫助。(95)

最后,法理學實驗研究能夠貢獻更多的實驗主義研究成果。眾所周知,法學作為一門世俗的學問,與其他學科相比,它與人們的生活具有天然的相關性,故法學必須始終關注現實,回應現實生活中的民眾關心的問題。(96)可見,法學本應該是一種大眾的常識性學問,沒有任何理由將之發(fā)展成為一種精英的學問?;诖耍R克思指出:“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fā)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97)而社會法學家埃利希更是坦言,法律的發(fā)展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司法判決,而在于社會本身。法學的應有之義就在于運用調查研究等實驗主義方法,著重研究“實際運行并有效的法律”。(98)這意味著,法學研究者應當對此研究方法保持高度自覺,貢獻出更多的實驗主義研究成果。

當然,有光的地方總有陰影,我們必須銘記,法理學實驗研究并非萬能。事實上,正如哲學家沃克邁斯特在評價實驗哲學時所指出的那樣,僅有真實的實驗觀察和數據收集是不夠的,哲學家的觀察是實驗哲學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這意味著,除非將實驗數據與一個思想體系聯(lián)系起來,否則實驗數據毫無意義。(99)在文化和法律的相對主義者看來,法律統(tǒng)計數據往往具有誤導性,甚至是毫無意義的,他們認為,企圖把法律的機制和程序置于所謂“科學”的量化之下的努力并不是鼓舞人心的嘗試。(100)不僅如此,實驗觀察和數據收集往往還面臨外在主義和內在主義爭論的兩大憂慮,即通道憂慮和控制憂慮。通道憂慮是指,我們如何才能確保數據的來源是可靠的,而不是高度偏見的?控制憂慮是指,我們如何才能完全控制所有的數據,以獲得整全的思想視角?對這兩種憂慮的消除,顯然需要某種認知上的運氣,或者根本絕無可能。(101)而法律的本性對此無疑作了最嚴肅的注解,即法律既有規(guī)范的一面,又有事實的一面,(102)兩者缺一不可。

法理學實驗研究為傳統(tǒng)形而上學的法理學研究帶來了深刻的挑戰(zhàn),并將繼續(xù)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法理學實驗研究的最重要意義在于,它促使我們在認識論層面反思分析法學的固有局限,積極尋求相應的破解之道,并進一步完善實驗法理學的發(fā)展路徑。探究問題的不同類型及其組合,也許能夠產生不同方面的知識。無論如何,法理學研究有必要通過實驗哲學的轉向來調查法律的社會現實或社會事實問題、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的問題以及法律由于其性質而產生的關于道德目的的問題,這正是著名法學家萊特近年來所極力主張的。(103)當下的中國法理學,一方面致力于維系和復興法理學的學科地位,另一方面致力于形成“對法理的共同關注”式共識。法理學實驗研究的興起,對中國法理學的發(fā)展而言,既是希望,也是挑戰(zhàn)。如若不然,法理學的死亡還是再生(104)可能真的會成為一個問題。

感謝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yè)博士研究生楊學科協(xié)助收集資料,一如成例,作者文責自負。

①關于“硬科學”與“軟科學”的詳細解讀,See Peter Aldridge,"Forensic Science and Expert Evidence",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Vol.21,No.1(Mar.,1994),pp.136-150.在社會科學領域中,“硬科學”方法強調,研究必須依靠不同觀察者都會認可的“客觀”數據,如同物理學、化學等學科所運用的純粹科學研究方法一樣。這種“硬科學”研究范式可在很多法學理論家的著述中找到痕跡,例如,凱爾森在批判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的基礎上,提出了“科學的”、客觀的、不含偏見的純粹法學理論。參見張書友:《凱爾森:純粹法理論》,黑龍江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7-64頁。蘭德爾認為,法律理論旨在尋求法律中的基本原則體系,與蘭德爾相對的美國法律現實主義者甚至包括斯堪的那維亞的法律現實主義者,則強調法學理論應當研究法官的所作所為,并將其與法官們的職業(yè)誓言和他們聲稱正在從事的行為形成對照。當然,對此最著名的反對者無疑是哈特,他認為,無論科學方法具有怎樣的優(yōu)勢,其對于法律的理解而言,顯然是不充分的。只有拋開觀察者的視角,并試圖理解制度中參與者的看法,才能理解并把握人們遵守規(guī)則的行為。See Brian Bix,Jurisprudence:Theory and Context,Sweet & Marxwell,1996,pp.40-42.

②See 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Definitions of the Terms and Phrases of American and English Jurisprudence,Ancient and Modern,5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79,p.767.

③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頁。

④See Thomas A.Cowan,"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 and the 'Pure Theory of Law'",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11,No.2(Dec.,1950),pp.164-177.

⑤參見注③,第88頁。

⑥參見[德]諾貝特·赫斯特:《法律實證主義辯護》,袁治杰譯,《比較法研究》2009年第2期,第151-160頁。

⑦See Lee Loevinger,"Jurimetrics:The Methodology of Legal Inquiry",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Vol.28,No.1(Jan.,1963),p.6.

⑧Sunder Friedman,Daniel Friedman,Shyam Sunder,Experimental Methods:A Primer for Economis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1.

⑨參見[美]喬納森·M.溫伯格、[美]肖恩·尼科爾斯、[美]斯蒂芬·P.斯蒂克:《規(guī)范性與認知直覺》,載[美]約書亞·諾布、[美]肖恩·尼克爾斯主編:《實驗哲學》,廈門大學知識論與認知科學研究中心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24-59頁。

⑩這種自然研究方法為培根、艾薩克·牛頓、約翰·洛克、羅伯特·博伊爾以及其他早期英國皇家學會的成員所推崇,并形成了著名的與思辨哲學相對的早期實驗哲學。但后來,隨著哲學主流思想對康德的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進行區(qū)分,實驗哲學逐漸黯然失色。

(11)曹劍波:《哲學實驗方法的合理性論爭》,《自然辯證法通訊》2018年第12期,第34頁。

(12)Thomas Nadelhoffer,Eddy Nahmias,"The Past and Future of Experimental Philosophy",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s,Vol.10,No.2(Jul.,2007),p.123.

(13)See Joshua Knobe,Wesley Buckwalter,Shaun Nichols,Philip Robbins,Hagop Sarkissian,Tamler Sommers,"Experimental Philosophy",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Vol.63,No.1(Jan.,2012),pp.81-95.

(14)神經法學主張,可以通過腦電圖(EEG)、事件相關電位(ERP)、正電子斷層掃描(PET)、功能核磁共振成像(fMRI)、透顱磁刺激(TMS)、腦磁圖(MEG)等技術的運用,記錄被試者大腦的電、磁和血氧含量變化等數據,通過考察相關腦區(qū)被激活的程度來探究人們的認知機制,從而驗證相關法理學命題。See Gerben Meynen,"Neurolaw:Neuroscience,Ethics,and Law",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Vol.17,No.4(Aug.,2014),pp.819-829; Neil Levy,"Is Neurolaw Conceptually Confused?",The Journal of Ethics,Vol.18,No.2(Jun.,2014),pp.171-185.

(15)例如,Amazon Mechanical Turk、Qualtrics等利用網絡的實驗調查平臺以調查問卷的形式對每個科目進行測試,據悉,對每個測試只需支付10美分。我國大陸地區(qū)的問卷星、問卷網、騰訊問卷等問卷調查平臺也有類似的網絡參與和招募的便捷功能。

(16)[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28頁。

(17)See Roger Berkowitz,The Gift of Science:Leibniz and the Modern Legal Trad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pp.17-53.

(18)在我國近代學者看來,一般意義上的實驗主義法理學泛指以實驗方法(分析、比較、綜合方法)來研究法的原理的學問。參見吳念慈、柯柏年、王慎名:《新術語辭典》,南強書局1929年版,第323頁。我國近代學者認為,理想法學派(自然派、純理派、人性派)以外的都是實驗法學派,包括分析法學派、比較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參見張知本:《法學通論》,湖北法政編輯社1906年版,第24-27頁。

(19)參見[美]霍姆斯:《科學中的法律與法律中的科學》,姚遠譯,《法治現代化研究》2017年第2期,第177-188頁。

(20)Julie Dickson,"On Naturalizing Jurisprudence:Some Comments on Brian Leiter's View of What Jurisprudence Should Become",Law and Philosophy,Vol.30,No.4(Jul.,2011),pp.477-478.

(21)See Brian Leiter,Naturalizing Jurisprudence:Essays on American Legal Realism and Naturalism in Legal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175-178.

(22)同注(20),第486頁。

(23)參見注(20),第477-497頁。

(24)參頁注(20),第477-497頁。

(25)See Jerome Frank,"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 and the ‘New Deal’",Congressional Record,Vol.79,No.1(Jun.,1934),pp.12412-12414.

(26)參見注(25)。

(27)See Frederick K.Beutel,"The Relationship of 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 to Other Schools of Jurisprudence and to Scientific Methodv,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Vol.1971,No.3(Nov.,1971),p.385.

(28)See Frederick K.Beutel,Some Potentialities of 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 as a New Branch of Social Science,The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1957,pp.3-186,189-429.

(29)參見注(28),第3、4頁。

(30)同注(27),第387頁。

(31)參見[荷]西奧·A.F.庫珀斯:《一般科學哲學:焦點主題》,郭貴春等譯,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307、308頁。

(32)See Krin Irvine,David A.Hoffman,Tess Wilkinson-Ryan,"Law and Psychology Grows Up,Goes Online,and Replicates:Law and Psychology Grows Up",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Vol.15,No.2(Jun.,2018),pp.320-355.

(33)呂世倫:《理論法學課堂》,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85頁。

(34)See "Law Workshop: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https://cogsci.yale.edu/event/law-workshop-experimental-jurisprudence,2019年9月1日訪問。

(35)See "Experimental and Naturalistic Perspectives on the Philosophy of Law",https://zrsweb.zrs.rub.de/institut/clbc/inaugural-conference/,2019年9月1日訪問。

(36)See "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 Cross-Cultural Study Swap",https://osf.io/sk7r3/,2019年9月1日訪問。

(37)實際上,通過考察我國的學術成果,也可以看出這樣的趨勢。季衛(wèi)東教授早在1999年就對實驗法理學有所涉及,他將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譯為實驗主義法學,這是國內學者對貝特爾的1.0版實驗法理學的最早關注。參見季衛(wèi)東:《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頁。近年來,季衛(wèi)東教授推動成立了認知和行為科學的跨學科研究團隊,該團隊利用的平臺不僅包括法學院實驗法學研究中心,還包括神經語言認知實驗室、群體行為和實驗經濟學研究中心、視覺和傳播效果實驗室以及理工和生命科學的眼動腦電影像測試分析研究中心、超級大腦研究室、智能計算和智能系統(tǒng)實驗室、神經工程實驗室等。這已經涉及諾布的2.0版實驗法理學的所有研究方法和問題域。

(38)See Thomas A.Cowan,"Reflections on 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Archiv für Rechts-und Sozialphilosophie,Vol.44,No.4(Jan.,1958),p.465.

(39)See James Brown,The Laboratory of the Mind:Thought Experiments in the Natural Sciences,Routledge,1991,p.1.

(40)See James Robert Brown,Yiftach Fehige,"Thought Experiments",in Edward Zalta(ed.),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9/entries/thought-experiment/,2019年8月6日訪問。

(41)參見注⑨,第14頁。

(42)James McAllister,"The Evidential Significance of Thought Experiment in Science",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27,No.2(1996),p.233.

(43)參見梅劍華:《洞見還是偏見:實驗哲學中的專家辯護問題》,《哲學研究》2018年第5期,第101頁。

(44)在基于問卷的法律直覺考察方法中,直覺很容易出現分歧,由此導致后兩種方法出現,關于這一點的論述將在下文提及。

(45)國內的相關研究可參見杜宴林:《司法公正與同理心正義》,《中國社會科學》2017年第6期,第102-120頁;杜宴林、胡烯:《現代法律德性轉向及其中國啟示》,《法學》2018年第10期,第65-80頁;王凌皞:《法律應當如何對待情感——讀〈逃避人性:惡心、羞恥和法律〉》,載蘇力主編:《法律和社會科學》(第12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219頁;李柏楊:《情感不再無處安放——法律與情感研究發(fā)展綜述》,《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16年第5期,第162-177頁。

(46)Joshua May,"Review of Experimental Philosophy",Philosophical Psychology,Vol.23,No.5(2010),p.711.

(47)參見注(11),第40頁。

(48)See Raff Donelson,Ivar Hannikainen,"Fuller and the Folk:The Inner Morality of Law Revisited",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283952,2019年10月10日訪問。

(49)通過實驗發(fā)現,假如讓十六名克拉倫登縣的黑人孩子(都能正確識別白色和黑色的娃娃)選擇白色或黑色的娃娃作為玩伴,十個孩子選擇了白色的娃娃作為他們希望的玩伴,十一個孩子說黑色娃娃看起來不友善,九個孩子選擇了白色的娃娃作為好孩子。這一結果與實驗者在紐約、費城、波士頓和幾個阿肯色社區(qū)所進行的類似測試的結果高度相符。這說明,將黑人孩子與白人孩子強制隔離帶來的最大危害并不是給書籍帶來損毀,也不是教師水平差異導致的差別化后果,而是種族隔離給黑人孩子們帶來了恥辱。學??梢再I新的書,也可以為黑人孩子聘請更好的老師,但是他們無法根除黑人孩子心中的自卑情緒。他們的實驗成果出版后,被馬歇爾律師用來作為法律辯論的知識基礎,由此督促法院裁決廢除種族隔離制度,并為后來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徹底根除種族隔離制度提供了最有力的證詞。See Peter Irons,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The Men and Women Whose Cases and Decisions Have Shaped Our Constitution,Viking Penguin,1999,pp.386-388.

(50)諾布效應(又稱副作用效應)是指通過副作用的道德效價來判斷行為意圖的現象,即當副作用是好的時候,人們傾向于認為行為實施者無意引發(fā)該副作用;當副作用是不好的時候,人們則傾向于認為行為實施者有意引發(fā)該副作用。參見[美]約書亞·亞歷山大:《實驗哲學導論》,樓巍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69-73頁。

(51)參見李鋒鋒:《諾布效應視野下的陪審團公正性》,《天府新論》2013年第1期,第87-91頁。

(52)參見陳林林:《公眾意見影響法官決策的理論和實驗分析》,《法學研究》2018年第1期,第18-35頁。

(53)參見李學堯、葛巖、何俊濤、秦裕林:《認知流暢度對司法裁判的影響》,《中國社會科學》2014年第5期,第148-162頁。

(54)See Anna Spain Bradley,"The Disruptive Neuroscience of Judicial Choice",UC Irvine Law Review,Vol.9,No.1(Sep.,2018),pp.1-28.

(55)See Ernest Sosa,"Experimental Philosophy and Philosophical Intuition",Philosophical Studies: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Philosophy in the Analytic Tradition,Vol.132,No.1(Jan.,2007),pp.99-107.

(56)參見注(11),第36-38頁。

(57)參見秦裕林、葛巖、林喜芬:《認知科學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述評》,載蘇力主編:《法律和社會科學》(第17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頁。

(58)具體而言:(1)數據表明常識心理假設的法律規(guī)則是不正確的;(2)數據表明需要新的或改革的法律學說;(3)數據有助于判決個案;(4)數據有助于對刑事司法案件進行有效的審判或管理。See Stephen J.Morse,"Criminal Law and Common Sense:An Essay on the Perils and Promise of Neuroscience",Marquette Law Review,Vol.99,No.1(Sep.,2015),p.39.

(59)參見張軍:《頂級對話:理解變化中的經濟世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48頁。

(60)See Jushn Sytsma,Roland Bluhm,Pascale Willemsen,Kevin Reuter,"Causal Attributions and Corpus Analysis",in Eugen Fischer(ed.),Methodological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Philosophy,Bloomsbury Press,2019,pp.209-237.

(61)See David S.Law,"The Global Language of Human Rights:A Computational Linguistic Analysis",The Law & Ethics of Human Rights,Vol.12,No.1(Jun.,2018),pp.111-150.

(62)See Keith Carlson,Michael A.Livermore,Daniel Rockmore,"A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Writing Style on the U.S.Supreme Court",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93,No.6(Oct.,2016),pp.1461-1510.

(63)維克森林大學的霍爾教授和賴特教授將其中的自動化分析視為一種獨特的法律經驗方法。See Mark A.Hall,Ronald F.Wright,"Systematic Content Analysis of Judicial Opinions",California Law Review,Vol.96,No.1(Feb.,2008),p.122.

(64)參見王祿生:《論刑事訴訟的象征性立法及其后果——基于303萬判決書大數據的自然語義挖掘》,《清華法學》2018年第6期,第124-147頁。

(65)See Lisa A.Shay,Woodrow Hartzog,John Nelson,Gregory Conti,"Do Robots Dream of Electric Laws? An Experiment in the Law as Algorithm",in Ryan Calo,A.Michael Froomkin,Ian Kerr(eds.),Robot Law,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16,pp.274-305.

(66)See Aylin Caliskan,Joanna J.Bryson,Arvind Narayanan,"Semantics Derived Automatically from Language Corpora Contain Human-Like Biases",Science,Vol.356,No.6334(Apr.,2017),pp.183-186.

(67)See David E.Pozen,Eric L.Talley,Julian Nyarko,"A Computational Analysis of Constitutional Polarization",https://scholarship.law.columbia.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3274&context=faculty_scholarship,2019年8月6日訪問。

(68)See Arthur Nussbaum,"Some Aspects of American ‘Legal Realism’",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Vol.12,No.2(Win.,1959),pp.188-189.

(69)“后理論”是文學領域中的術語,其本身的作用并不在于其批判性,而在于其經驗研究和理論分析,所以,后理論時代的理論形態(tài)呈現出一種“非政治性”特征。參見王寧:《論后理論的三種形態(tài)》,《廣州大學學報》2019年第2期,第5-14頁;Steve Redhead,We Have Never Been Postmodern,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11,pp.133-144.

(70)參見[德]阿圖爾·考夫曼:《法律獲取的程序——一種理性的分析》,雷磊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頁。

(71)正如我們所知,現代法學的主流趨勢是對法律概念和行為規(guī)則的形態(tài)進行描述,基于一致性對法律進行批判(分析法學),或對法律進行系統(tǒng)的分類(法律百科全書),而法律哲學則主要局限于努力恢復自然法傳統(tǒng)。相應地,大多數法理學討論都是在非常抽象的層次上進行的,涉及法律、正義、戒律、標準、規(guī)則、規(guī)范等術語,這些爭論(如前文所述)很容易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紛爭之中,影響了法學科學形象的確立。

(72)具體表現為:人的法律直覺判斷、法律情感和法律認知等方法曾被視為現代法學研究之外的論域,在實驗方法被運用后,這些方法都已然成為了當下法學研究的重點論域。

(73)具體表現為,基于實驗方法獲得的豐富的證據使人們已然對諸如意圖、因果關系、傷害、責任和同意等法學核心概念有了新的闡釋。

(74)參見注⑨,第4頁。

(75)參見注(38),第472頁。

(76)參見注(38)第472頁。

(77)參見注(38),第473頁。

(78)參見張文顯:《邁向科學化現代化的中國法學》,《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8年第6期,第5-25頁。

(79)參見[美]史書美:《現代的誘惑——書寫半殖民地中國的現代主義(1917-1937)》,何恬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頁。

(80)杜宴林:《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法治——方法論的檢討與重整》,《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1年第6期,第35頁。

(81)參見蘇力:《是非與曲直——個案中的法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第1頁。

(82)參見[德]理查德·波斯納:《各行其是:法學與司法》,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76頁。

(83)參見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285-288頁。

(84)參見[德]胡塞爾:《歐洲科學的危機與超越論的現象學》,王炳文譯,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31-124頁。

(85)同注⑨,第40-42頁。

(86)參見蘇力:《面對中國的法學》,《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4年第3期,第3-12頁。

(87)參見注(79),第83-107頁。

(88)[美]霍姆斯:《法律之道》,姚遠譯,載周赟主編:《廈門大學法律評論》(總第二十六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66頁。

(89)陳瑞華:《論法學研究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32頁。

(90)See Moritz Schlick,"The Future of Philosophy",in Richard Rorty(ed.),The Linguistic Turn:Essays in Philosophical Method,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p.52.

(91)左衛(wèi)民:《一場新的范式革命?——解讀中國法律實證研究》,《清華法學》2017年第3期,第45頁。

(92)參見梁家榮:《施行主義、視角主義與尼采》,《哲學研究》2018年第3期,第117-126頁;蔡海鋒:《科學視角主義透視研究述評》,《哲學動態(tài)》2015年第5期,第80-87頁。

(93)參見蘇力:《語境論—— 一種法律制度研究的進路和方法》,《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第40-59頁。

(94)參見蘇力:《法律與科技問題的法理學重構》,《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5期,第71頁。

(95)See Richard A.Posner,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p.351-352.

(96)參見蘇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頁。

(97)《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頁。

(98)[奧]歐根·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舒國瀅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版,作者序。

(99)[美]W.H.沃克邁斯特:《科學的哲學》,李德容等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27頁。

(100)參見[美]威廉·退寧:《全球化與法律理論》,錢向陽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頁。

(101)參見注(55)。

(102)參見[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頁。

(103)參見注(20),第494、495頁。

(104)參見徐愛國:《論中國法理學的“死亡”》,《中國法律評論》2016年第2期,第189-197頁。